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
一、新办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0 天内,符合以下条件的,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手续。小型商贸企业暂认定辅导期为3个月(自批准之月起满 3 个月计算),其他企业辅导期为6个月:
1、企业的注册资金至少在 50 万元以上;
2、有健全会计核算体系;
3、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贸易企业达到 80万元,工业企业达到 50 万元;
4、具有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;
5、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(市),且实行统一核算的,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。
二、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大于80万元(不包括80万)的,或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正式一般纳税人。
三、已开业的企业,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(工业年销售额超过50万,商业超过80万),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;认定机构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。